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注意捐贈寺廟是否為登記有案者,否則將被剔除補稅。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對政府之捐贈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全額列報為捐贈列舉扣除額;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可於綜合所得總額20%之限額內列報捐贈扣除,因捐贈列舉扣除為所得總額之減除項目,其課稅所得額可因之減少,以減輕應納稅額,因此不少納稅義務人以低價買進或不實之捐贈收據藉以逃漏稅捐,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勿觸法網,否則後悔莫及。
該局表示,95年度開始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綜合所得稅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基本稅額;邇來發現納稅義務人有改採現金捐贈方式以為節稅之規劃,尤其是捐贈予寺廟者最為普遍。 中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對寺廟捐贈時,須注意該寺廟是否為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若非屬上述之寺廟,依法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如經查獲以偽造或不實之捐贈收據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該局將移送地檢署偵辦,民眾切莫心存僥倖而觸犯刑責。又國稅局目前將捐贈列舉扣除額案件列為加強查核重點,對於捐贈收據內容有問題或與實際捐贈金額不符者,除進一步深入調查外,如發現有受贈之機關團體未依規定入帳,將通報其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如稅務代理人以此詐術或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者,亦將移送地檢署偵辦。 該局再度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將於96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應以實際捐贈之金額誠實申報納稅。如尚有疑義,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李美玲,電話:04-23051111轉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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