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得申請免徵遺產稅及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原為農業用地嗣經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於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時,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可否免徵遺產稅,抑或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可否免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依94年6月12日修正生效後之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該局進一步表示,上述法條係94年6月12日修正生效,考量其立法沿革及目的,對於該條款生效前,已發生符合該條款規定之案件,於該條款修正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得依本條款規定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該局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特別說明並籲請民眾應注意,經核准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應繼續作農業使用,不得移轉或變更使用。承受人如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稽徵機關將予以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如尚有不明瞭處,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彭賴月娥,電話:04-23051111轉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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