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修正條文,凡屬於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95年12月21日修正「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第8條之2、第8條之3及第9條,明定符合直接扣抵法要件之兼營營業人,無須申請即得採用直接扣抵法,取消原須經申請始得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之規定。
該局表示,近來常查獲於年度中收取股利收入之兼營營業人因未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亦未將股利收入併計免稅銷售額申報,經稽徵機關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導致虛報進項稅額而遭補稅及處罰之案例。鑒於租稅課徵之公平、合理原則,並簡化徵納雙方申請及查核程序作業之繁瑣,財政部乃修正該辦法;規定自95年12月21日起,兼營營業人只要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不需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即可採用直接扣抵法調整計算應納營業稅額,但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因此,兼營營業人如果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且用以經營免稅營業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多,採用直接扣抵法較可節省稅金。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該辦法第8條之2第6款規定,凡經營製造業者、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10億元者或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2千萬元者,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停止其採用直接扣抵法。
該局呼籲,財政部95年12月21日修正之「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第8條之2、第8條之3規定,凡屬於未核課確定之各年度案件均可適用,請兼營營業人特別注意上開辦法之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林宜親,電話:04-23051111轉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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