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死亡,遺有配偶者應於次年度合併辦理其綜合所得稅報繳事宜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依第71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其於該年度中死亡配偶之所得,經查獲遭補徵應納綜合所得稅並裁處罰鍰。甲君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經該局審理結果,以申請人漏報配偶所得,縱非故意,亦難卸其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責任,予以駁回。
該局籲請有此情形之納稅義務人,記得配偶之所得應併申報,以免漏報遭補稅及移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石凰二,電話:04-23051111轉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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