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營利所得課稅新規定,中區國稅局提醒您!
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注意囉!自95年度起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應核計營利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稅,該部分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傳銷事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各參加人進貨資料,彙報該管國稅稽徵機關查核,並將進貨資料填發參加人,該局特別呼籲參加人於收到進貨資料時,如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者,該資料應妥為保管,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別忘了併計課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稽核科吳政蓉,電話:04-23051111轉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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