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醫療性質之殘障者教養費,不得列舉為綜合所得稅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係經內政部立案,提供身心障礙者住宿、日托、生活自理、職業陶冶訓練、社區相關安置及就業服務,並非全民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納稅義務人每月定額支付該機構之托育養護費用非屬醫療行為之收費,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局以最近受理的復查案為例,其轄內納稅義務人陳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其子於殘障教養院之教養費,經該局以系爭教養費非醫藥及生育費予以剔除,納稅義務人不服,申經復查結果,仍維持原核定。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除殘障特別扣除額外,對身心障礙者並無其他減免規定,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身心障礙者之醫藥費,仍須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即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始可列舉。該局特別籲請家有身心障礙者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林郁慧,電話:04-23051111轉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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