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無償借給他人營業使用仍需設算租金收入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而言。 該局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將自有房屋供本身開立之公司營業使用,未列報租金收入,經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收入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核定租賃所得,並補徵應納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未收取租金,經該局審理結果,依前揭規定,而予以駁回。 該局說明將房屋借與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需依法申報租金收入,以免因漏報遭補稅或併處罰鍰,增加額外支出。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石凰二,電話:04-23051111轉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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