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應以投資款匯出年度為準
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於查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申報投資損失5千4百多萬元,其中有3千8百多萬元為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其投資款係於以前年度陸續匯出,與規定不符,致遭剔除補徵稅額9百多萬元。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4款規定,公司為配合政府政策,進行國外投資,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投資款匯出年度,按國外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所以公司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須於投資款匯出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方得申報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該局特別呼籲,公司進行國外投資,如欲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應於投資款匯出年度提列,以免遭剔除補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許玉雪,電話:04–23051111轉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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