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付費用中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以免遭國稅局核定補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構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零八條之一所明定。該局審查一科查核轄內一家酒店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書面審核時發現資產負債表上有巨額的應付費用,經調帳查核結果,發現應付費用中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有3億多元,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課稅。另因該公司餐廳部門成本無法查核勾稽依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45%核定成本,且因餐廳部門未符合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製造業設置帳簿規定,即不符合財政部521122台財稅發第8210號令釋帳簿憑證『完備』及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帳冊簿據完備之規定,而否准該公司適用前五年虧損扣除,是以該公司該年度合計補徵稅額6,900多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付費用中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以免遭國稅局核定補徵。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何俞慧,電話:04-23051111轉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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