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將受罰
營利事業原按查定課徵方式課徵營業稅,如因規模擴大,經國稅局核定改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應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否則將被處以罰鍰,甚至被停止營業。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申請設立登記後,如為公司組織或經查定平均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之商號,應使用統一發票並自動報繳營業稅,但因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稅率為5﹪,與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之稅率僅為1﹪,兩者之間有明顯差距,故部分業者雖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但營業人卻常因稅負增加而拒絕使用。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如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外,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者,不得拒絕使用統一發票,以免受罰,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盧宗祺,電話:04-23051111轉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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