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股利收入申報方式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年度將屆,特別提醒兼營營業人應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該局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特別說明:因業者對該股利收入範圍尚欠明瞭,財政部特別發布解釋令明定,該股利係指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二部分;如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因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又配合兩稅合一實施,該股利收入應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 該局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稽核科:羅正華,電話:04-23051111轉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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