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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6/12/22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大法官解釋認為夫妻於74年6月4日之前或之後取得財產,均屬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

司法院大法官於95年12月6日做出釋字第620號解釋,認為凡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於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現存之原有財產,並不區分於74年6月4日之前或之後取得財產,均屬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並認定最高行政法院91年3月26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將74年6月4日之前取得財產排除在該請求權之計算範圍之外,係縮減法律所定得為遺產總額之扣除額,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租稅義務,不符合憲法第19條之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民法74年6月5日新修正之夫妻財產制,增訂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除慰撫金、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之剩餘財產,夫或妻得就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部分請求平均分配。在大法官釋字第620號解釋以前,稅捐稽徵機關及行政法院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認為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範圍不包含74年6月4日以前所取得之財產,該見解既經宣告違憲後,此後發生及尚未核課確定之遺產稅案件,即應依該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不區分於74年6月4日之前或之後取得財產均屬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納稅義務人運用該項請求權得因此增加遺產稅扣除額並降低稅負。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其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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