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金等收入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8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又財政部函釋規定「賠償款非屬銷售額免徵營業稅」,所稱賠償款係指非屬銷售交易主體(銷貨交易契約及買賣雙方當事人)之賠償收入,例如因災害損失取得保險公司賠償收入或貨物運送途中因運送過程疏失產生商品損壞取得運輸公司賠償收入,尚非衍生自原始銷售交易行為,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額,故依前揭規定得免徵營業稅。惟若賠償收入係因銷售行為一方當事人違約致他方受有損害或依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則仍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並應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取得賠償收入,應確認發生賠償收入實際原因,判斷是否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以免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周美代,聯絡電話:23051111轉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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