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勿以自己名義購買之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購買之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處以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營業人誤將自行購買的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形包括:營利事業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相互借用、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委託營業人間誤取、同一會計人員處理發票時誤用、營利事業關係人間相互挪用、營業人本身未申請使用發票而借用他人發票、或已依規定使用發票者將發票借予他人。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將自行購買之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時,一旦被查獲,將處以最高3萬元罰鍰。該局日前查獲營業人將其購買之統一發票誤與其關係企業錯換使用,導致兩家企業均遭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以自己名義領用之統一發票僅能供本身企業使用,切勿轉供他人使用,以免觸犯法令,遭受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四科陳雅淑,聯絡電話:23051111轉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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