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購買之財產,死亡日尚未辦妥登記,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合併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生前購買土地,惟迄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該項為被繼承人之請求移轉登記之債權,仍應合併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之請求移轉登記之債權,得按死亡時請求標的(即該筆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申報遺產稅,例如:該筆土地公告現值1,000萬元,成交價為3,000萬元,至死亡日止,如尚有尾款2,000萬元未支付,則申報遺產總額時,應申報應收債權1,000萬元及未償債務2,0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係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所遺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如實際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以實際成交價申報債權,如無法證明實際成交價格者,債權金額則以公告土地現值申報。例如:該筆土地公告現值1,000萬元,成交價為300萬元,至死亡日止,如尚有尾款20萬元未支付,則申報遺產總額時,為應收債權300萬元及未償債務20萬元,如無法證明實際成交價格者,則應收債權為1,000萬元。 該局說明,如有任何疑問,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稽核科:羅正華,電話:04-23051111轉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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