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建房屋以子女名義起造,仍須課徵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地主提供土地與建主合建房屋,將應分得房屋以子女或親屬名義登記為起造人,應依規定以領取使用執照時為贈與行為日,依法申報贈與稅。
該所說明,地主參與合建所分得之房屋,自建照申請至完工,雖自始即以子女或親屬名義起造,未有變更,惟房屋係地主提供土地合建所應分得,地主將合建應分得之房地無償登記為子女或親屬所有,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贈與行為,贈與人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所呼籲,地主提供土地與建主合建分屋時,應注意贈與稅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陳怡呈;聯繫代理人:陳慧娥;電話05-7820249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