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現金及股票股利收入,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將該年股利收入列入免稅銷售額
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釋:「…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該局表示,營業人於年度中利用閒置資金投資其他公司的股票所收之股利收入,或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國外股利收入應依前揭規定辦理申報,以免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因虛報進項稅額而受罰,得不償失。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投資其他公司或投資國外營利事業之股票,於年度中所收之現金及股票股利收入,別忘了在年底時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作年度調整並補繳營業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稽核科張惠蘭,電話:04-23051111轉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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