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條件
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提高企業競爭力,並促進稅制公平合理,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五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說明,適用藍色申報或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若有短漏報情事而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經裁罰確定,情節重大者,將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而無所得稅法第39條之適用。惟如違章情節輕微者,現行稅法規定仍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即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申報虧損或扣除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五,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仍准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該局目前查獲,甲公司短報利息所得新台幣30萬元,短報所得稅稅額7.5萬元,所幸漏稅額未超過10萬元,仍有前述盈虧互抵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遵守商業會計法及稅法之規定,設置帳冊,依法給與並取得憑證,誠實辦理所得稅申報,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致無法享有上述之優惠。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陳麗齡, 電話:04-23051111轉1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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