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鮮農、魚類產品報廢損失之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2款規定,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得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但應按月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清單,送請該管稽徵機關備查,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該局說明,一般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送請國稅局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但生鮮農、魚類等商品因其產品特性不易久存,故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派員監毀,惟於報經核准後,應自核准之日起按月檢附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清單,送請該管稽徵機關備查。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販售之生鮮農、魚類商品如欲適用前開報廢免經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規定,須先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未事先申請核備,而以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清單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廢者,並未符合前述規定,該次商品報廢,即應改依同條第1款一般商品報廢之規定,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實認定。逾期申請或未申請者,所列報之報廢損失,將不予認定,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廖美雯,電話:04-23051111轉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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