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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6/11/03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員工分紅配股適用最低稅負制,上市、櫃(含興櫃)與未上市、櫃的稅負不一樣。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自95年1月1日最低稅負制開始施行,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服務產業之增資者,其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除按面額課徵所得稅外,須將該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於可處分日次日之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員工分紅配股屬上市或上櫃(含興櫃)者,於可處分日後處分有所得時,因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尚無課徵所得稅問題,如有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員工分紅配股若屬未上市或未上櫃者,於可處分日後處分有所得時,屬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按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股票面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基本所得額,但已將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與股票面額之差額計入基本所得額並課徵基本稅額者,應按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全年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以同一年度出售之交易盈虧相抵核計之。
該局進一步指出,所謂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係指:一、股票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股票撥入集保帳戶之日;股票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所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二、配發股票前先行交付新股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新股權利證書撥入集保帳戶之日;新股權利證書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所定可領取新股權利證書之首日。
該局特別強調,自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公司員工收到扣繳單位開立之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屬員工分紅配股專用(格式代號50E)者,除將給付總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薪資所得辦理結算申報外,另須將憑單上之基本所得額申報數填入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惟每一申報戶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總額在新臺幣600萬元以下者,可不必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附件一 ※法源依據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
為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並分享營運成果,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服務產業之增資者,其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採面額課徵所得稅。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第5款及第2項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三、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
(一)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五、公司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所得,應於可處分日次日之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4條第1項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10條第8款
所定成本,於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依下列規定認定:
八、因員工分紅配股而取得者,以股票面額為準。但已將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與股票面額之差額計入基本所得額並課徵基本稅額者,以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為準。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6條
年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以同一年度出售第二條規定有價證券之交易盈虧相抵核計之。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可處分日,依下列之規定:
一、股票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股票撥入集保帳戶之日;股票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所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
二、配發股票前先行交付新股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新股權利證書撥入集保帳戶之日;新股權利證書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所定可領取新股權利證書之首日。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款
營利事業或個人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應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十、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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