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財產,如於死亡後始辦妥登記者,仍應課稅
被繼承人出售之財產,如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由繼承人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合併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惟因故延至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該已出售之財產,雖因未辦移轉登記之故,而應認屬遺產,惟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亦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履行之債務,有關此項未償債務扣除額之認定,應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扣除,至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地所取得之價款,如於其死亡仍然存在者,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例如:該筆土地公告現值1,000萬元,成交價為3,000萬元至死亡日止,尚有尾款2,000萬元未收取,則申報時,應為遺產總額土地1,000萬元,應收債權2,000萬元及未償債務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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