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得於申經稽徵機關核准後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不服,雖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依法申請復查,但是如果申請主體不符合當事人資格者,稽徵機關復查決定會逕以程序不合駁回。 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法人,具有法律上之獨立人格,與代表法人之自然人係各別的權利義務主體,不能混為一談,公司欲行使法律上之權利,應以該公司名義申請始符法制。同時,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其法人人格之消滅,依照民法、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均以完成合法清算為前提,如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然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但是仍不產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法人人格即仍未消滅。 該局最近受理復查案件中,發現申請人誤以為公司已解散登記,課稅主體不存在,而以公司負責人個人名義申請復查,因其未經合法清算,法人人格仍未消滅,以負責人個人名義申請復查並不符合法定當事人資格,遭以程序不合,駁回其復查。該局特別提出以上說明,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稽徵機關的稅捐處分,於申請復查時,除應留意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外,仍應特別注意當事人資格的規定,以免喪失行政救濟權益。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提供單位:法務一科黃杏娟,電話:04-23051111轉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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