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得於申經稽徵機關核准後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在年度結束時,應將全年度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並依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前述股利收入是指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不包括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會計師及受委任稅務代理人,於申報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95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如其於95年度有獲配股利收入,應注意申報調整稅額,以免未列入申報而遭受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且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及購買本法第36條第1項勞務之應納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年屆歲末了,該局特別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如認為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繳納較為有利者,應趕緊於95年底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經核准後才可以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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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審查四科莊郁瑜,電話:04-23051111轉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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