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取得之股利收入,於年度結束時,應列報免稅銷售額,並應依規定調整計算應納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在年度結束時,應將全年度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2第4款及第6款規定,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經營製造業者; 2.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十億元者;3.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二千萬元者,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除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外,並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財政部於94年10月6日以台財稅字第9404573720號函發布「兼營營業人採直接扣抵法之營業稅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符合上開規定需經會計師簽證之案件,於調整報繳95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時,應檢附前開格式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併同申報。
辦理前項申報,應填報之「兼營營業人申請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及「兼營營業人採直接扣抵法之營業稅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可洽詢本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提供參考。
該局特別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會計師及受委任稅務代理人,於申報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95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如其於當年度有股利收入,應將該股利收入併入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並併同該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以免未列入申報而遭受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莊郁瑜,電話:04-23051111轉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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