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固定地點營業的攤販,不論是否具有攤販證,均須課徵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61年7月4日台財稅第35507號函規定,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免徵營業稅,至於在固定地點營業之攤販,其營業性質業已逾越肩挑負販沿街叫賣之範圍,依法仍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另依據財政部頒訂之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第2點規定,凡經直轄市暨縣(市)政府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之攤販及無證固定攤販,均應予以設立稅籍,依本要點之規定課徵營業稅。依上述規定,除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攤販,不論是否取得攤販許可證,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經查獲未依上述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該局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論處外,並就逃漏稅部分補稅及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固定營業地點之攤販,稅捐稽徵機關會依據設攤地段、營業類別、營業面積等3項因素,核算其每月銷售額,並按季由稽徵機關填發核定稅額繳款書寄送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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