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部分製造業及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開立予非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因未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而被處罰,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因製造業或進口商原屬以批發交易為主,買受人如非營業人或政府機構、團體,而屬個人時,為免取巧、逃漏,乃特別規定須載明地址、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利查證必要,至於陳設有門市部兼營零售業務者,其買受人屬個人,免依上開規定辦理。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而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稅捐稽徵機關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該局呼籲是類營業人務必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四科吳貞珠,聯絡電話:23051111轉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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