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獎金及境外之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於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後,有關告發或檢舉獎金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再併計入所得人之所得總額,僅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就源扣繳完稅。
該局表示,上開獎金及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目前扣繳率規定如下:
一、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20﹪。
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按給付額扣取25﹪。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按給付額扣取20﹪。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應注意修正後之法令規定,並選用正確扣繳憑單辦理申報,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薛靜涓,電話:04-23051111轉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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