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中之欠稅,雖超過五年仍不能註銷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經常有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其滯欠超過五年之稅捐是否已經註銷,其遭限制出境何時可解除。該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雖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為5年,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區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等三種情形者,即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另繳納期間如有變更,徵收期間並應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又於徵收期間內,如有暫緩移送或因故停止執行時,亦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任何人不要心存僥倖,以為時間過了5年,欠稅就會被註銷。其實不然,只要有上述情形之一者,雖然欠稅已超過繳納期限5年,依法仍不能註銷;為免被強制執行或影響出國行程,如有欠稅,應儘速繳清。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 徵收科魏筠臻,電話:04-23051111轉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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