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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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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0/08/09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配合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為17﹪,營利事業選擇以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時,應依財政部最新釋令規定,採以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施行之稅率17﹪及起徵額120,000元所計算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該局舉例說明,甲、乙公司98年度之課稅所得額分別為90,000元及220,000元,98年度結算應納稅額分別為13,500元及45,000元,原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分別為6,750元及22,500元;惟依財政部最新釋令規定,甲公司因98年度之課稅所得額90,000元,未達99年度施行之起徵額120,000元, 99年度暫繳稅額為0元。乙公司以98年度之課稅所得額220,000元適用17﹪稅率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為18,700元(220,000×17﹪×1/2)。該局並製作99年度暫繳稅額速算公式表供營利事業參考:級距 98年度課稅所得額(P) 99年度暫繳應納稅額(T) 1 P ≦120,000 0 2 120,000 < P ≦181,818 T=(P-120,000元)×1/2×1/2 3 P > 181,818 T=P×17﹪×1/2 納稅義務人對暫繳稅額申報內容或計算方式,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進入該局網頁撥打免費網路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林妘璇電話:04-23051111轉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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