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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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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0/06/11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營業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是否應開立發票,須視貨物購入之用途及進項稅額是否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定。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 營業人將貨物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等無償移轉他人者,雖無實質銷售收入,仍應注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

            該分局表示,營業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是否應開立發票,須視貨物購入之用途及進項稅額是否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定。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營業稅法規定,除合於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已依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至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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