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95年6月5日發布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於94年12月28日公布後,財政部亦於95年6月5日發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並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計算,係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規定之各項停徵、免徵或免納之所得額,計算出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於扣除200萬元後,按現行規定之徵收率10%計算出基本稅額。上述施行細則係針對母法規定須補充事項,再加以明確規範,使徵納雙方有所遵循,得以順利施行最低稅負制,其中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施行細則規定之主要重點如下: 一、 明定「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之計算公式,及計算前項課稅所得額時可減除項目之適用順序:營利事業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應先行減除依所得稅法及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停徵、免徵或免納之所得額,於申報時再自行擇定依其他法律規定免徵或免納之所得額及以往年度營業虧損之減除順序及金額。 二、 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中如有屬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者,其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營利事業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自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中扣抵。 三、 證券交易所得之交易成本估價,應與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擇採之計算方法一致。 四、 期貨交易所得之交易成本應採先進先出法計算之。但到期前指定平倉者,得採個別辨認法。 五、 於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其營業費用及借款利息,除可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之出售有價證券應分攤之費用及利息,得自有價證券出售收入項下減除。 六、 符合本條例規定無須申報基本稅額之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損失者,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自當年度之各該款所得中扣除。 七、 明定基本稅額之計算公式;營利事業依規定計算之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得以國外所得稅額、留抵稅額、尚未抵繳之暫繳稅額及扣繳稅額抵繳之,但分離課稅所得之扣繳稅額,不得減除;另該差額以暫繳稅額及扣繳稅額抵繳者,得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納稅義務人如對該條例及施行細則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林雅菁,電話:04-23051111轉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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