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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6/09/20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逾期繳納復查決定應補稅額提起訴願仍應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逾限繳期限始繳納半數者,雖依法提起訴願,仍應加徵滯納金。
該局指出,現行各稅法均有逾限繳納稅款應加徵滯納金之規定,而稅捐稽徵法第20條復統一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故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雖己依法提起訴願,惟有關稅法既無提起行政救濟而逾繳納稅款案件得免加徵滯納金之例外規定,自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如該訴願係逾法定期限始提起訴願者,應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稽核科王春梅,電話:04-23051111轉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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