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之稅捐,不得以該欠稅超過5年,要求註銷欠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收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或己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參與分配,或己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換言之,納稅義人欠繳應納稅款雖己超過5年,但如早在滿5年之前己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中,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仍得繼續執行,不以5年的徵收期限為限,不得以該欠稅己超過5年之徵收期間,要求註銷欠稅。 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稽核科王春梅,電話:04-23051111轉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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