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公司發生虧損,惟原出資額並未折減,尚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來於查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部分公司列報投資損失,惟被投資公司並無辦理減資或清算,屬未實現損失,致被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其投資損失尚未實現,依法不予認定。換言之,投資損失之認列,應有被投資公司之減資或清算證明文件,而減資又必須以實際彌補虧損者,始得認定。因此,如被投資公司僅係因經營不善而發生虧損,並未實際辦理減資者,投資公司尚不得以投資金額收回無望,而自行 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投資損失認列之年度,若屬被投資公司減資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若被投資公司係因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則投資應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實現日。 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廖美雯,電話:04-23051111轉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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