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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6/08/24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徵收期間的之計算應扣除暫緩移送執行期間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欠繳之稅捐或罰鍰已超過5年,為何還接到行政執行處強制行通知或遭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因此,納稅義務常誤認所欠稅捐或罰鍰只要超過5年,就可以不用繳納。惟依稅法規定,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法院(現行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又依規定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上揭稅捐徵收期間的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之欠稅,於5年徵收期間屆滿前如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依上揭規定,即使欠稅已超過5年,因仍繫屬執行中,亦不得註銷;若納稅義納人曾就該提起行政救濟者,其徵收期間的 計算,應扣除行政救濟暫緩移送強制行期間,扣除後如未逾5年徵收期間,欠稅亦不得註銷。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的核定稅額繳款書,經核對無誤即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欠稅未繳除應加徵滯納滯納利息外,並移送強制執行,若欠稅金額達「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將遭限制出境。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徵收科何秀華,電話:04-23051111轉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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