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營業人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者,應自核准之月份起開始適用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申請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者,應自核准之月份起開始適用,現行法令並無追溯適用之規定。 該局表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規定,兼營營業人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且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又財政部函釋規定兼營營業人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者,應自核准之月份起開始適用。 該局因此呼籲,兼營營業人如符合前揭辦法規定,且欲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者,應儘速向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即可自核准之月份起開始適用。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黃勝統,電話:04-23051111轉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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