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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6/08/16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必須收取與轉付之間無差額,才可以免開立統一發票,免申報為銷售額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近來發現轄內營業人銷售貨物未開立統一發票,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遭補稅處罰,卻轉而主張是代收轉付價款應免開立發票。該局表示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3點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須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才可免另開立統一發票,免列入銷售額。該局特別強調,若其代收轉付之間有差額部分,應就所收取價差之金額,另外開立統一發票,否則將被補稅並按漏開統一發票處漏稅罰。又其經營型態為銷售額中含有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如飲食、旅宿業及旅行社等代付之車費、郵政、電信等費)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免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總計金額。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四科周美代,聯絡電話:23051111轉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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