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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6/08/16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證券交易稅逾期自動補繳,視其已否代徵而決定應加計利息或滯納金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個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逾期自動補繳證券交易稅款,是否要加計滯納金。該局說明,如屬未經查獲而逾期自動補繳稅款者,應視其是否已代徵稅款而決定應加計滯納金或利息。
該局表示,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之代徵人已代徵稅款而逾規定期限繳納者,應依規定加徵滯納金,即每逾二日按滯納稅額加徵百一滯納金;至代徵人未代徵稅款而逾期自動補繳者,如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及第50條規定,則予以加計利息。(提供單位:審三科廖淑玲,電話:04-23051111轉1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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