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訴願未繳納應納稅額半數,小心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惟實務上常發現許多納稅義務人在提起訴願後,即認為稅捐既已在行政救濟中,可以不理會稅款繳納事宜,直到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就其全數欠稅金額強制執行時,頓覺錯愕及不平。國稅局指出:按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但納稅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免影響自身權利及信譽,在以行政救濟爭取權益的同時,可別忘了復查決定時,稽徵機關寄送繳款書上的叮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自行繳納半數或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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