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如進銷顯有異常時主管稽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並補徵
(臺中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進銷貨顯有異常時,可依其進、銷、存貨帳載及相關憑證等資料,依查得資料核定其銷售額並補徵應納稅額。
中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稅法第43條所明定。該局日前查獲有營業人進、銷、存貨帳載資料顯有異常,經分析其銷貨收入明細,發現其銷貨數量與進貨及存貨數量顯不相當,且加值率偏低;經查核其銷貨數量顯有短漏情形,遂依查得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並補徵應納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務必要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觸犯法令。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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