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股東、董事、監察人涉有挪用公司款項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股東、董事及監察人若挪用公司資金,必須自挪用日起,按照當年度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設算公司每年之利息收入課稅。
中區國稅局說:該局最近查獲某公司在數年前出售土地,售地所得由負責人收取後,便私自保留運用,一直未交回公司。因為售地所得金額頗高,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規定,按挪用期間當年度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設算利息收入高達千餘萬元,必須補繳的所得稅即有數百萬元。 該局提醒企業,經濟不景氣期間,企業須格外做好資金管理,以免董、監事或股東挪用公司資金,公司反須列報被挪用期間的利息所得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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