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補報或更正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納稅義務人於稽徵機關進行綜合所得稅大批補徵作業或未申報核定案件時,始檢具保險費、醫藥費及捐贈等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主張採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申報綜合所得稅,或申報時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均不得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方式計算應納稅額。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而尚未申報者,或申報時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而後發現改採列舉扣除額較有利者,請務必於稽徵機關核定前儘速辦理補報或更正,以維自身權益。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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