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廠商原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貨物稅廠商原登記事項變更,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致被科處罰鍰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2條規定:「廠商登記表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檢送變更部分證件及其影本,其處理程序與第一次辦理廠商登記同。」,廠商如未依規定辦理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辦外並依貨物稅條例第28條規定處新台幣9,000元以上30,000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此呼籲,貨物稅廠商有原登記事項變更之情事時,應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分局或稽徵所辦理變更登記,以免因一時之疏忽,而影響自身之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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