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銷貨事實虛開不實統一發票供其他營業人使用可能構成犯罪
營業人明知無銷貨事實卻虛開不實統一發票供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成本費用逃漏稅捐,係幫助他人逃漏稅,涉及刑責問題。
中區國稅局指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00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0,000元以下罰金。」分別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所明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實際買受人,如果明知無銷售事實,卻虛開不實統一發票供其他營業人於營業稅申報時以不實統一發票記載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或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成本費用等逃漏應繳納之稅捐,則構成犯罪,須依法負擔刑責。 該局特別呼籲,切勿因貪圖一時利益,而以身觸法。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