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業者銷售手機開立統一發票,其銷售品名、數量及金額等應依實記載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於查核通訊業者時發現其帳載手機銷售數量與其進貨及存貨數量無法勾稽,經業者說明表示其為配合電信業者之促銷活動,推出1元或0元手機促銷方案,但於銷售手機開立統一發票時並未詳載型號、數量。致帳載銷售手機數量有短少之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業者雖然表示其並無漏開銷售手機發票之情事,但因無法提示可供證明存貨明細等相關資料,致尚難認定無漏開情事。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等,以免觸犯法令,遭受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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