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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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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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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6/05/10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營利事業應付未付之利息,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時效消滅時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局近期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資產負債表列有6千餘萬元之應付費用,經核公司提示之明細資料,係因某一股東自91年起陸續將自有資金貸予公司,並與公司約定按一定利率設算利息,惟公司未實際支付利息所致。甲公司帳載逾請求權時效5年之應付利息計3千餘萬元,未依前揭規定轉列其他收入,遂予以調整補稅。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所得稅法及民法之相關規定,以免因違反相關規定,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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