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載......
   
回首頁 關於玉群 服務項目 稅務行事曆 知識分享 法規搜尋 表單下載 連絡我們 交通位置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分類清單
財政部重點新聞
「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與我們連絡  

台中市
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 : 04-23136008
FAX : 04-23136009
E-mail : yc.cpa@msa.hinet.net


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6/05/10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之營業權,並非指一般營業之行為所衍生之商業價值,應以法律規定之營業權為範圍

本局表示,部分營利事業按字面解釋營業權為營業之權利,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營業權之攤折費用,與財政部100年8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004073270號令,明定所得稅法第60條所稱「營業權」,應以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及電業法第33條授權訂定之電業登記規則等規定之營業權為範圍不符。
本局表示,查核轄區內某營利事業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提1,200多萬元,其中包括約1,000萬元之營業權攤銷費用。經查係該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簽訂營業讓與合約,購買該關係企業所擁有之商標權、生財器具、經營團隊及業務等,並依其性質分別帳列無形資產-商標權、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營業權,惟查該營利事業所列報之營業權,僅係一般營業行為所衍生之商業價值,非所得稅法第60條所規定之營業權,本局遂剔除該營業權之攤銷費用,並補徵160餘萬元稅款。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權之認定,應以法律有明定者為限,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列報非屬法律規定之營業權攤折費用時,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以免被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04-2313 6008 FAX:04-2313 6009 E-mail:yc.cpa@msa.hinet.net
Powered by HeimaVist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