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載......
   
回首頁 關於玉群 服務項目 稅務行事曆 知識分享 法規搜尋 表單下載 連絡我們 交通位置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分類清單
財政部重點新聞
「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與我們連絡  

台中市
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 : 04-23136008
FAX : 04-23136009
E-mail : yc.cpa@msa.hinet.net


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6/01/15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涉嫌漏稅之案件以稽徵機關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

本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及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100年間出售其地上權及房屋予第三人,該公司將應稅「地上權」之銷售額開立成免稅「土地」之統一發票,除經本局核算漏報應稅銷售額補徵營業稅額外,因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漏報出售資產增益,惟係經本局進行調查後,始自動補報補繳,則無免罰之適用,乃遭本局處罰。甲公司不服,主張本局之調查函係針對營業稅違章事實所為,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認定原則所訂之「營所稅調查基準日」不符,其已於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應予免罰等語,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解釋,統一發票係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據以登帳之憑證,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依經驗法則判斷,除構成逃漏營業稅外,因無憑證可據以登帳,其帳載營業收入將有短漏之情形,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亦將隨之短漏,即營利事業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通常亦將構成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兩者間有牽連關係存在。又營利事業所得稅屬「未列選之查帳案件及擴大書面審核案件」者,始適用「以函查日(即發文日)為調查基準日」;若屬「其他涉嫌漏稅案件」,應以「進行調查之作為有數個時,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則本件本局以營業稅經辦人員最先進行函查之日,作為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調查基準日,並無不合。
本局特別提醒,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所稱之「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乃指於調查基準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以鼓勵自新及節省稽徵成本,納稅義務人不得不慎,以免遭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16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04-2313 6008 FAX:04-2313 6009 E-mail:yc.cpa@msa.hinet.net
Powered by HeimaVist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