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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5/11/09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私法上契約關係尚不足以影響稅法實質課稅之認定

本局表示,租稅法所重視者,為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實質經濟事實,而非其外觀之法律行為,對實質上相同經濟活動所產生之相同經濟利益,應課以相同之租稅,始符合租稅法律主義所要求之公平及實質課稅原則,故有關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判斷及認定,自應以其實質上經濟事實關係及所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為準,否則勢將造成鼓勵投機或規避稅法之適用,無以實現租稅公平之基本理念及要求。
本局指出,轄區內甲公司99年度列報出售資產損失5,000餘萬元,本局初查以其99年間將持有採權益法評價100%持有之國外被投資乙公司全部股權,轉售予國內100%持有之子公司丙公司,因查得甲公司僅為調整集團之投資架構所為之股權移轉,核與買賣行為有別,依據實質課稅原則,甲公司並未因系爭股權移轉行為而產生出售資產之損失,全數否准認列。
本局進一步指出,財產交易損益之核心觀念在於「交易標的物未來損益風險之終局移轉」,如果外觀上雖有交易之形式存在,但實質上其追求之目標僅在調整相關組織間之資源配置,而不「重視」及「在意」交易標的物損益風險之終局歸屬者,從稅捐法制之觀點言之,其經濟上之實質意義,即非建立在對立主體間交換基礎上之買賣,而是(廣義)單一組織之內部資源分配手段。是本件既查得甲公司辦理移轉系爭股權之簽核文件記載,為調整持有乙公司之組織架構,由甲公司依帳面價值出售所持有之乙公司股與丙公司,僅為集團投資架構之調整,本件將「無損益產生」,益證甲公司並無出售資產之損失產生。另甲公司與丙公司間就系爭股權既無交易行為,自無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 規定調整其交易價格之問題;又甲公司係利用私法之相關規定,藉由契約自由原則,作為實現損失之方式,以達成減少稅負之目的,本局乃依實質課稅原則否准認列系爭出售資產損失。
本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出售資產損失應符合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範,亦應有實質交易,切勿欲透過私法契約自由之安排,以達成稅負之規避,如查得類此情事仍會以營利事業實質取得成本作為實際成本,追補應納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蔡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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