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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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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6/07/05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營利事業虛報成本或費用,致短漏報課稅所得及未分配盈餘時,應分別按所得稅法第110條及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與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所適用之法條不同,其漏稅處罰所適用之法條亦不同。
該所進一步說明,違反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作為義務致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與違反誠實申報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作為義務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者,應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第110條之2第1項處罰,並無重複處罰之情形。
該所舉例,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虛報員工薪資費用30萬元,致短漏報所得額30萬元,除補繳稅款5萬餘元外,另須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另101年度未分配盈餘亦同步短漏,除經核定該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2餘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二者處罰目的相同,應擇一從重處罰即可,申經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嗣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政傑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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